由于我單位的工作性質,一部分的員工采用綜合計算工時制。但是,最近我們發現有些員工在工作之余還兼職做其它工作,有些兼職的公司還與我公司存在著業務上的利害關系,"/>
Q:
由于我單位的工作性質,一部分的員工采用綜合計算工時制。但是,最近我們發現有些員工在工作之余還兼職做其它工作,有些兼職的公司還與我公司存在著業務上的利害關系,他們這樣的做法存在著侵犯我公司利益的隱患。
雖然勞動法規定公司不能聘用其它公司的在職員工,但是對于兼職并未作明確的規定,而對于一般員工來說,競業禁止協也只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后才能有約束力。請問這些員工兼職是否合法,對于我公司怎樣才能約束員工在職期間的兼職行為?
A:
這里的兼職是指的是在本職工作之外,從事另一項業余的工作,兩種工作有主之分,本職工作實行法定工作時間,兼職工作只能利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業余時間進行。
員工兼職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論,法律規定明確不得兼職的是企業的高級職員,即企業的董事和經理。我國法律中,明確允許在本職工作之外兼職的只有科學技術人員。在《聘請科學技術人員兼職的暫行辦法》里明確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欲兼職的,聘請兼職人員的單位必須取得兩個同意:一是兼職者本人的同意,二是兼職者所在單位或部門的同意。當然也不是所的科技人員都可以兼職的,該定還對不能擔任兼職的科學技術人員作了列舉。
而對于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有關法對此未作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了解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其所享受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相比較低,法律對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所以,從理論上講,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是不受競業禁止約束的。
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并不是說員工在任何時候都不受在職期間競業禁止的限制。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方面有特別的約定,企業的一般勞動競業禁止的約束。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時,企業對于一般員工在職期間有競業禁止要求的,應當與勞動者事先明確約定或在制度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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