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柴女士:
我丈夫一直在一家公司上班,去年10月份又在另一家零售公司做起銷售,前幾天原單位領導告誡我丈夫,再不終止另一家單位的工作,原單位將會解除勞動合同,我想問問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北京王玉梅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分所郭永利律師: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簡稱“兼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兼職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2)用人單位對兼職提出反對意見,勞動者拒不改正。
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以職工兼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且無論其所“兼職”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均可適用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