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然而,實踐中用人單位依此規定辭退員工,卻經常發生爭議,并且很容易敗訴。
在其他單位兼職算不算建立勞動關系?
如何界定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用人單位有沒有要求改正?能否充足舉證?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沒有提出警告直接解除,都會被判定為違法解除。
除本職工作外開辟第二收入渠道,是現在很多職工都在做的,大多單位也不會進行限制。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規定員工不能做兼職,否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從而解除勞動合同呢?
上班時間做微商被解除,公司違法嗎?
呂某2015年5月入職M房地產經紀公司,與公司簽訂了6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9年7月,公司以呂某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呂某注冊某寶店鋪并在上班時間發布微商信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制度。
被公司解除后呂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萬余元。
勞動仲裁過程中,公司提供以下舉證:
1、《勞動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甲方(即公司)所頒布的各項制度辦法、流程、公告均作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員工,乙方(即呂某)應當知道且必須嚴格遵守。
2、《公司信用管理規則》證明該份規則的附件對違規行為作出規定,其中關于職業道德部分中規定“上班時間禁止做一切兼職,包含但不限于微商”。
3、根據呂某手機號對應的微信號的錄制視頻截圖、通過微信號檢索對應內容的視頻截圖、打開呂某微信朋友圈的錄制視頻截圖、某寶店鋪商家信息截圖,證明呂某存在兼職行為,其本人開設某寶店鋪并在上班時間在朋友圈發布微商信息;
4、《公司紅黃線管理規定》第七條紅黃線條款第1.11條規定“未經公司允許,在職期間與其他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及兼職”屬于紅線行為,根據第四章第八條規定,觸犯紅線,予以辭退處理。
呂某辯稱,某寶店鋪不是本人注冊經營,是家人借用身份證注冊登記,朋友圈信息也非其本人發布,而是家人通過手機號發布。并且對于上述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知曉也無人告知,再者公司的制度公布在網站上,公司可以對其內容添加和改動,
仲裁委審理后作出裁決:公司支付呂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4,234元。
公司不服該裁決,遂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作出的解除行為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公司信用管理規則》《公司紅黃線管理規定》均在公司網站進行了公示,上述規章制度明確上班時間禁止做一切兼職,包含但不限于微商,以及未經允許在職期間存在兼職行為系觸犯紅線的行為,公司可以單方解除。
呂某對以本人名義注冊某寶店鋪的事實不持異議,辯稱實際由家人負責經營,但呂某對此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公司無須支付呂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呂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被駁回上訴。